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规范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与使用,充分发挥临时困难补助的应急救助功能,根据(国发〔2007〕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困难补助主要用于帮助我校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突发性、临时性、特殊性的经济困难,保证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经费来源。事业收入中按比例提取的专项经费;政府部门划拨的学生临时困难补助专项经费。
第二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四条 学生处每学年按本科生比例向各学院划拨临时困难补助额度,由各学院自行掌握使用,其余部分由学生处统一掌握。按照经费归属及使用权限,学校临时困难补助分为校级临时困难补助和院级临时困难补助两类。
第五条 校院临时困难补助的使用范围和标准。校级临时困难补助由学校统一集中使用,具体资助项目设立、类型、条件、额度等由学校相关主管部门统筹确定;院级临时困难补助由学院根据学生实际困难情况灵活使用,院级困难补助标准由学院视学生实际困难程度确定。
第六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使用原则和要求
(一)专款专用。临时困难补助经费只能用于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上临时出现的困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对弄需作假者,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合理补助。临时困难补助不能平均使用,应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助金额,原则上每人每次最高补助数额不超过1000元,每人每年累计获得校院补助次数不超过2次。
(三)规范使用。受助学生必须按照申请的用途合理使用临时困难补助,以解决学习、生活中的困难,不能用于超出正常标准的生活费用支出,违规使用者,一经查实,学生处有权收回补助,并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三章 申请、审批与发放
第七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申请条件。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一)努力学习,生活俭朴,品行端正,无违纪行为和不良诚信记录;
(二)学生本人或家人身患大病、重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个人经济来源受到很大的影响,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生活费用难以得到保证者;
(三)家庭出现突然变故,个人经济来源受到很大的影响,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生活费用难以得到保证者;
(四)遭遇其它突发性、特殊性经济困难,确需资助者。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不予补助,或取消其受助资格并责令其退还已领的补助金额。
(一)有高消费行为,或抽烟、酗酒、铺张浪费的;
(二)受到学校违纪处分的;
(三)在申请困难补助过程中弄虚作假,影响资助工作正常开展的;
(四)学习不思进取,出现多门挂科现象的。
第九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申请与审批
(一)学生本人需向所在院系辅导员提交困难补助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
(二)学院辅导员和学院学生工作干事对申请临时困难补助学生的情况进行核实,确定补助类别;
(三)学院主管领导审批;
(四)学生处学生资助办公室审批、汇总、备案。
第十条 支取临时困难补助,原则上1万元以下须由学生处处长签字批准,1万元以上须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校长签字批准,方能支取。
第十一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发放方式: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汇总发放报表,经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后,由学校财务处统一将补助金统一划入受助学生个人账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